被同学围殴拿刀挑衅刺死对方 被判故意伤害罪!
据新京报报道,2014年4月30日,陈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,初三学生李尚可踩了同学陈浩瀚的脚,说“我喜欢踩”。陈浩瀚回嘴,对方七八个人,一起打陈浩瀚。
在场的同学看到,赶紧拉开,那时候陈浩瀚已经被打到脸青。食堂的阿姨看到,呵斥他们不要打架,并报告给学校老师。事情没引起重视,直到下午放学后发生血案。
冲突过后,陈浩瀚坐下准备吃饭,同伴提醒他“不能吃”。饭菜里有白色的泡泡,像人的口水,陈浩瀚把饭丢了,打算回教室上课。
和李尚可一伙号称校霸的金辉按住陈浩瀚,在他头上敲了几下,意思是“这事没完”。
上午9时许,陈浩瀚再次被打,这次是在教学楼走廊。七八个人围上来,李尚可一脚踢向陈浩瀚,紧接着是一耳光,陈浩瀚退到厕所门口,金辉从厕所里拿出笤帚来要打陈浩瀚,在场的其他同学喊“不要打了”。
暴力持续30分钟左右。李尚可那边还是没完,要“放学后见”。甚至金辉建议放学后李尚可和陈浩瀚一对一用刀单杀。
下午4:45瓮安四中放学,一出教室,陈浩瀚就被金辉盯上,金辉带着他到和他们一伙的在社会上混的、势力比较大的阿龙的扎啤店。
金辉事后对警方供述称,李尚可找阿龙帮忙打陈浩瀚,阿龙放话,“你(李尚可)不把他(陈浩瀚)杀到不要来见我。
陈浩瀚在对警方的供述中提到,到了5:30,表哥不来,李尚可每隔10秒会踢自己一脚。旁边有个负责计时的同学。
就在此时,四中学生秦亮偷偷递给陈浩瀚一把卡子刀,和李尚可那把类似,能折叠、打开约15厘米长。陈浩瀚把刀放到衣服口袋里。
起诉书显示,李尚可对陈浩瀚进行殴打,陈浩瀚拿出刀戳在李尚可的胸部。李尚可冲上来杀在陈浩瀚左背部,陈浩瀚杀在李尚可胸部。陈浩瀚向外跑,李尚可持刀追了十几米,倒在地上。陈浩瀚跑到县公安局中街治安岗亭投案。
判决书显示,李尚可持刀追赶10来米后倒地,送医后当天死亡。陈浩瀚逃至附近的治安岗亭,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,鉴定为重伤二级。
2014年8月29日,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浩瀚有期徒刑八年。
陈浩瀚上诉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黔南州中院”)二审裁定维持原判。
陈某面对李某的多番挑衅,是否有其他选择,是否可以事先躲避,或者至少不应该前往“单杀”。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?
嘉宾:谢启达律师
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
方弘:本案陈浩瀚的母亲还在为陈浩瀚申诉,她认为儿子的行为应该构成正当防卫,您怎么看?
谢启达律师:目前,我们只能就相关报道和判决书显示的事实来进行分析,可能会有些片面。但是,就报道的事实来看,我认为陈浩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!
案发时,陈浩瀚是没有选择的。
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记者采访的事实是明显不符的:
一、判决书显示陈浩瀚是受邀约赴会,而事实是他放学的时候就被金辉盯上并将他带到阿龙的扎啤店。而金辉是阿龙等混社会人员的核心成员。陈浩瀚并非主动去赴会,而是被金辉盯上带他去赴会。
所以,判决书认定陈浩瀚是主动赴会,这和记者调查的事实是不符的。
二、判决书认为陈浩瀚提前准备了刀具。但是,记者调查的事实是陈浩瀚所持刀具是同学秦亮后来偷偷递给他的。
秦亮悄悄得把刀递给陈浩瀚,其他人没有发现。并非双方约好相斗,并公开用刀单挑。
所以,法院的认定也跟记者调查的事实不符。
三、判决书认定是陈浩瀚先用刀刺杀李尚可。而起诉书显示,李尚可先冲上去用刀刺伤陈浩瀚的左肩部,陈浩瀚用刀刺伤李尚可的右胸部。这个事实是不明确的,有争议的。
事情的起因是李尚可在吃早餐的时候故意踩陈浩瀚。他为什么要踩陈浩瀚呢?因为,李尚可与金辉等人是和外面混社会的勾结,在学校里面形成团伙,来欺凌、殴打同学。他们的行为是很任性的。
另外,学校在这方面管理不善,事情发生后,已经有人报告学校,但是学校不管。
我们可以梳理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。早餐时,陈浩瀚的脸就被李尚可给打青了。而且,早操时又被殴打了半个多小时。陈浩瀚一直都是一个人,而对方都是七八个人一伙围着他。
陈浩瀚也在寻求同学的帮助,希望能够帮忙劝说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。但是,同学们不敢管。
放学时,为了避免李尚可找茬,他又约表哥赵安来接他。
但是,放学后,他就被金辉给盯上了,并被带到混社会的阿龙所在的啤酒屋。而这个啤酒屋是他们混社会一伙固定的聚会场所。
陈浩瀚十秒被踢一次,而且还有多人围观。在这个时候,秦亮才偷偷递来一把刀给他。这把刀并不是陈浩瀚事先准备好的。面对李尚可的殴打和其他人的围殴下,陈浩瀚只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自卫。他没有别的选择。
而陈浩瀚先用刀还是李尚可用刀,我认为这也是有争议的。
起诉书显示,李尚可冲上去刺了陈浩瀚的左肩,陈浩瀚用刀刺了李尚可的右胸部,由此可以看出一刀。而鉴定书显示李尚可胸部是两刀,一刀是锁骨的下端,插入胸腔,没有伤到内脏。一刀是右胸部,伤到内脏,最终内脏受伤而死。
陈浩瀚并非有意要致李尚可死亡。他刺了李尚可后马上就逃跑了。由此,可以看出他并不是一定要致李尚可于死地,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这种伤害行为,为了逃跑。
陈浩瀚去治安岗亭求助。判决书认为这不是自首,是求助。陈浩瀚都到治安岗亭求助了,还能不是自首吗?
所以,这个判决书不太很客观。
方弘:首先,从早餐开始,陈浩瀚就一直是非常被动的,一直到最后被约去单杀也是被金辉拉去。即便被约去双杀,陈浩瀚也没有准备刀具。至始至终,他都是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,并没有打算伤害对方的心理。直到对方打陈浩瀚,他才把别人递给他的刀刺向对方。当然到底谁先刺向谁,在事实上还是有一些争议。即便我们退到最后一步,假设陈浩瀚先刺向李尚可,关键问题就是李尚可对他攻击后,他刺向李尚可的行为是不是过度了?
谢启达律师:陈浩瀚的行为并没有过度,我认为即便如此其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。因为,李尚可是带刀的,至始至终都是李尚可在殴打陈浩瀚。而且,李尚可旁边是七八个人在支持他,并围着陈浩瀚。
之前,李尚可求混社会的阿龙帮忙。阿龙就放话说你不把陈浩瀚杀到,你就别来见我。由此可见,李尚可不是单纯得为了欺负、教训陈浩瀚,而是直接按照阿龙的指示要杀了陈浩瀚。
并且,李尚可等人也确实实施了这种行为。陈浩瀚在面对李尚可持刀殴打以及旁边多人围攻的情况下,他只能用刀刺伤李尚可。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伤害。因为,他刺完之后转身跑了。
法院认为:陈浩瀚明知与被害人李尚可打架会发生伤害的后果,在李尚可等人邀约之下,还准备了一把卡子刀放在身上。当李尚可用拳脚殴打陈浩瀚时,陈浩瀚最先掏出卡子刀刺伤李尚可,李尚可见陈浩瀚用刀伤害自己,随之也掏出卡子刀互相捅杀。
陈浩瀚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,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。
一审法院认定陈浩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而且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。
方弘:我们从陈浩瀚的角度来看,他当时的心理应该是非常恐惧的。因为,案发之前,他被多次找茬,而且被两次围殴。
放学后他是很害怕的,他就让表哥来接他。这时的陈浩瀚已经退无可退了。当时,他没有办法来避免这场冲突。陈浩瀚一直的理想是想考上北京的大学,但是到高考的时间,他却在监狱里度过。妈妈一直在给他申诉,这个案子终审已经生效,陈浩瀚也已经服监。他胜诉的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大吗?
谢启达律师:如果陈浩瀚一直坚持申诉,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大的。毕竟,我们的法制在不断健全和透明公正。
媒体报道显示,当时的办案人员都觉得这个案子放到现在可能不会这样判。因为,当时缺少相关的案例。现在,我们也看到司法部门对正当防卫的案例的认定,鼓励正当防卫,该出手时就出手,树立社会正气。
这也给该案的重新定性带来希望。
陈浩瀚的母亲一直坚持申诉,也委托了律师。陈浩瀚母亲一直坚持儿子无罪,是正当防卫。但是,陈浩瀚的辩护律师却把将其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尽管这个罪名没有被法院采纳。但是,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。
作为律师,其应该坚持正当防卫,陈浩瀚无罪,而不管法院采不采纳。
方弘:最近,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也被舆论广泛关注。最高检也公布司法解释,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。同时,最高检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也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案例,鼓励大家自我保护,甚至是保护别人。
当下,希望这个案件能够最终获得翻案。毕竟发案时陈浩瀚只有15岁。案件的翻案对陈浩瀚本人和他的家庭意义重大。
同时,校园暴力也具有非常大的普遍性。陈浩瀚是一名学习成绩好,很老实的孩子。他不去招惹人,别人却要去招惹他。所以,当学生们遇到了社会上的混混或者是校霸,就应该用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谢启达律师:从本案,我们也看到学校在管理上的不足。早餐时,陈浩瀚被打事件已经告知校方了,但是校方没管。如果学校能够及时制止,命案有可能就不会发生。
而且,在做课间操的时候,李尚可等人对陈浩瀚的围殴足足有30分钟的时间。学校的管理到位了吗?
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。如果管理到位,命案就不一定会发生。
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,我们要鼓励正当防卫的行为,树立这样的正气,才能够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。
方弘:除了学校教育,家庭教育也非常重要。因为,死者李尚可父母其实常年在外打工。孩子就是因为没有人管,才会为所欲为,最后导致自己被刺死的结局。
孩子的成长,学校家庭都应该一起努力,尤其是父母要对孩子在学校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和管教。否则,后果就只能自己来承担了。
编辑:龚子云
嘉宾:谢启达律师 虔诚信仰基督教
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
昆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法律
专业委员会委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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